(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 《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 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 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 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 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 止外交关系的, 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 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 需公证认证) ;
(5)、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以实物、 (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 明。 )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2)、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 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 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