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642/86法律,分公司在主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部门注册登记后30天内,其外国法人应宣布分公司开业。开业声明应连同以下材料在税务主管部门存档:
1、公布批准分公司成立的《政府公告》两份。如果《政府公告》尚未发行,则应递交准许在希腊成立分公司的政府批准证书、缴纳公用费的收据以及根据1599/96号法律所做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应由分公司的代表签署,并注明一旦《政府公告》发布,立即补交;
2、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任命书的翻译件,该翻译件应由希腊外交部翻译;
3、根据1599/86号法律起草的说明,在该说明中应注明总公司的法律形式和分公司的数量;
4、营业场所的房产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该房产无偿使用说明应符合1599/96号法律的要求)。所有这些文件都应经房产业主所在的税务机关认证,如系转租,则应提交由转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协议;
递交了上述所有材料并缴纳了有关费用后,税务主管部门就向分公司颁发准许开业的证明,并同时给予税号。
分公司应持有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并且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益损计算书。根据希腊税法第4.2条的规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其是当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应持“第三类”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自税务主管部门颁发之时起在分公司使用之前就已生效。分公司为有效使用该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的代表应向税务机关递交分公司开业证明、在商会的登记证明和主管社保机构出具的尚未雇佣员工的证明。
(二)分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总公司的章程或其商业登记簿(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3、总公司决定在希腊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和分公司代表的任命书(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总公司经过申请,可宣布分公司撤销。撤销分公司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分公司的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提交分公司撤销的申请。递交分公司撤销申请时应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该决议应由其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和希腊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第二步:主管省政府签发撤销分公司的决定,并在《政府公告》中公示。在《政府公告》中公示时需缴纳的费用有:基本费用:206欧元,印花税3.60%、摊提费7%,总计227欧元,此外还有10欧元的公用费(基本费用的5%)。
在希腊设立分公司应注意的一般财务事项:
1、外国总公司在希腊成立的分公司被认为是希腊的常设公司,因此,分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应纳税。每年都应进行纳税申报,并同时递交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外国总公司在希腊分公司的利润税税率与希腊当地公司相同。
3、由于分公司使用与总公司编制在一起的J类财务报表,因此,无需进行利润分配。
注:1、在希腊设立办事处与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