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一方面抽空了该制度的价值,另一方面又为规避一人有限公司规制提供了法律上的空白,应该说是存在缺憾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关于具体的完善措施,已有诸多论述[12],本文无意赘述。本文拟借一人有限公司的立法缺陷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观念问题:
法律预设意味着行为尚未产生,制度已经运行,由于制度会改变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并进而影响交易者的抉择,因此,法律预设作为一种人为拟制,在收到预设效果之前,往往就已经对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产生影响,由于法律预设的情况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法律预设往往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
在一人公司的立法中,立法者实际上预设一人公司的股东必然会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设计了严酷的规制措施,这对潜在的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即使其根本不打算做出法律预设的行为,他也得支付避免遭受无辜处罚的成本,比如筹集10万元注册资金的机会成本、收集和保存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的证据的成本、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专业会计师的费用等等,当这些成本高过设立一人公司所能带来的收益时,他只能放弃设立行为,这将意味着绝对效率的损失。由于法律制度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成本的增加就是非常巨大的。
与法律的事前预设相反,事后救济往往是针对个案进行的,是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才启动的制度救济,不会产生行为未发生前的成本,在此点上,事后救济较之事前预设,更有效率,体现在一人公司中,与其科以严厉的规制,不如切实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追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以事后惩戒的威慑效果来替代事前的强制安排。其二、对资本信用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形成了资本即信用的观念,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中国存在着资本信用的神话”[15],“资本从经济领域进入法律领域后,其内涵已经发生严重异化”[16],同时承担了“方便股东设立公司和投资获利,为债权人提供安全保障”[17]的两项功能,实际上“资本的概念只不过是一种便利和会计上的实践而已”[18],公司真正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资产,赋予公司资本作为债务担保的功能“仅是立法者对公司资本价值的一种误解”[19],实践证明,“此种立法思维往往是失败的”[20]。
应该说,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资本数额并实行分期缴纳制度,已经可以视为立法者对资本信用观念的放弃,但是在一人公司的立法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立法者对资本信用的迷恋,一个以鼓励、支持创业为宗旨之一的制度,却要求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倍以上的注册资本,这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接受和理解的,因此,只有彻底放弃资本信用的观念,降低一人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才真正实现一人公司的制度目的。
--------------------------------------------------------------------------------
[1] 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文中使用一人公司一词,均仅指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J]. 中国法学,2002(1).
[3] 俞志方.论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以“一人公司”制度为背景分析[J]. 法学论坛,2007(2)
[4] 沈贵明.模式、理念与规范——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2006(11).
[5] 沈贵明.模式、理念与规范——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2006(11).
[6] 张一兵. 一人公司一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J].河北法学,2007(12).
[7] 有鉴于此,在需要证明某一状态是否持续时,实际上采取的是推定的方法,即“证明两头,推定中间”。
[8] 毛卫民.是“先进”还是“激进”? ——关于新《公司法》的几点质疑[J],公司法评论,2006(2)
[9] 毛卫民.是“先进”还是“激进”? ——关于新《公司法》的几点质疑[J],公司法评论,2006(2)
[10] 本文所称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虽然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的多数规定,但实质上公司的股份为一人持有”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32.
[11]张一兵.一人公司一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J].河北法学,2007(12).
[12]国内公开发表的有关一人公司的论文,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通过CNKI数据库检索到的即达472篇,可谓汗牛充栋,其中大部分均涉及到了对公司法规定的完善问题。
[13] 邓辉.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3.
[14]邓辉.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
[15]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
[16] 范健.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21.
[17]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3.转引自范健.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21-322.
[18] 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
[19]范健.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24.
[20] 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1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