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日开始施行。为做好《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共同研究,现就贯彻施行《条例》及《细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作了界定和调整,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扩大为“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工商部门在原国内旅行社办理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时,按照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界定的经营范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依据《条例》及《细则》规定,国家旅游局从2009年底开始,将旅行社旅游业务年检工作调整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即旅游部门和审计部门不再签署年检审核意见,旅行社新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也无“旅游部门年检审核意见”栏。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旅行社的工商执照进行正常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