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可以达到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之目的。
3.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遵守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间接控制手段,即通过国家对其的审批和各种经济杠杆,引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总目标发展,同时通过工商、业务管理,督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
1.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2.工商行政管理。 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发生转变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公告,并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法律办事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计划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生产经营计划可自行编制和执行,但应当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国家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
4.财务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6.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7.进出口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批准的范围内,进口其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应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8.劳动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制订劳动计划,但需报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