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的类型概括,是我国公司法学理的一种流行表述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大陆法系概念化与类型化的学理产物。在笔者看来,三大资本制的类型化概念,是一个公司法学理上待重新解释的可争辩话题。
何为法定资本制,是一个两大法系存有分歧的话题。大陆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的经典界定是: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the system of legal capital)的共识认知是: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笔者看来,可归结为两大法系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宽窄度的把握不同。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是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理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比较而言,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程定位一种资本制度的内涵,或许更为可取,其不仅可揭示公司资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
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system of “authorized capital”)的精髓在于“授权”机制,这一制度的内涵可从三方面解析:其一,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分次发行。授权股本与分次发行的结合,为效率化融资与公司灵活运营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其二,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发行乃至分配、回赎股份等诸事宜,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留给股东决断,委诸于董事(独立董事为主)的商业判断。董事的商业判断必须符合法定的强制性标尺,如分配之际的偿债能力标尺,并受董事行为准则的制约与董事责任机制的威慑。其三,公司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资本,而非授权发行股份对应的资本。
何为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的重心在于“折衷”机制,这一制度的内涵可从三方面认知:其一,折衷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规制理念的折衷,即“法定与授权”之间的一种妥协安排,是一种强制性规则与赋权型规则的中间规则道路。其二,折衷资本制是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决策权与法律的事先安排、股东大会的权限安排的比重之间的折衷设计。其三,折衷资本制是资本筹集中的规则安排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底线设计标尺之间的折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