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银行对贷款企业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贷款定价利率上,表现在贷款利率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对企业当前财务状况比较敏感,但是贷款数量和类型却对此不敏感。这说明,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监督手段还是比较软弱的、被动的。在一个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提高贷款利率,并不能保证将来能收回贷款。这种做法有可能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也就是说,银行对新生不良贷款的控制能力还较差,没有将控制点前移。建议银行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并将风险控制点前移到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上。
2、对银行贷款实务的调查发现,贷款契约比较简单,限制性条款较少,这从贷款类型的研究也可获得旁证。一旦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征兆,除了贷款抵押保障,银行似乎难以采取主动措施来维护债权。我们建议,一方面,银行要加强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在契约当中设计一些有利于将来维权的条款,以加强对贷款企业经营活动的监控;另一方面,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银行要主动争取大贷款人的一席之地,以从根本上加强对贷款质量的控制。
3、本项研究发现,银行贷款和一些非财务指标之间存在合理的相关关系,譬如大股东占款多,长期贷款增量以及贷款利率都呈现下降的趋势,但也发现一些令人困惑的情况,如短期贷款余额与企业担保和诉讼成正向关系;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有较多短期贷款余额以及获得较低短期贷款利率的趋势。这说明银行对非财务指标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建议银行将这些非财务指标纳入定量风险评估模型中,结合财务指标,综合判断。
4、对监管部门来说,控制银行不良贷款,首先要从其形成的微观机理上加以分析研究,譬如上述的贷款契约、维权手法、风险评估模型等,从这些层面来监督和评价每一家银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银行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监管机构真正发挥其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