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等国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治理着重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独立董事、薪酬激励、股东诉讼、并购市场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形成股东对经营层的监督和制约;而德日等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加之交叉持股的股权特征以及金融机构对公司具备较大影响力,使之在制度设计上更侧重于通过职工民主管理、赋予监事会监督决策权、强化金融机构监督职能等途径构建公司治理整体架构。对此,尽管我国引入的如独立董事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设计已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作用,然而受限于我国资本市场所处阶段以及尚未健全的股东诉讼制度,国外诸如兼并收购、股东诉讼等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时应兼收并蓄、不能简单采用“拿来主义”。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制衡,现阶段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且将长期持续的现实情况下,如何推动公司治理天平实现平衡。调研认为,应同时施力于公司治理天平的两端,一方面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核心人物的规范运作意识,推动其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发挥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推动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发挥制衡作用,减少公司治理对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最终使过度倾斜的治理天平实现平衡。
1.坚持市场化导向和“软法”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机制,对各方参与治理形成正向的激励和约束,发挥各方参与治理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软法”(即倡导性规范)在完善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自律组织出台指导性意见,鼓励公司进行自律规范,最终实现将监管要求转变成公司的自觉行动。
2.坚持“治理共赢”理念。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扭转“公司治理就是限制权力和意志发挥”的错误认识,提倡各方以“合作式博弈”而非对立冲突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营造合作共赢、积极参与的治理环境。
4.坚持“关口前移”原则。将提升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关口前移至企业上市前阶段,将治理监管贯彻于辅导监管和发行审核环节,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者参与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将股权结构优化转化为治理结构优化,使企业在上市前就具备基本的治理框架、清晰的权力制衡和有效的制度约束。
5.坚持“差异化治理”原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设定了一套“整齐划一”的治理模式,在上市初期推动建立规范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制度未充分考虑民营上市公司差异性,单纯的制度叠加容易导致治理机制雷同、职能分工重叠,一旦对成本收益更为敏感的民营上市公司认为治理成本较高“不划算”时,便会有意识地“收缩”公司治理机制,导致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甚至损害立法的严肃性。引入差异化治理机制,引导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各有侧重、针对性强、运行效率高的公司治理架构,改变过去单纯做“加法”的情况,适当做“减法”或“合并同类项”,以适应不同规模、类型民营企业的治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