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是企业环境信用的基础档案,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环保行政许可等基础类信用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等不良类信用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确定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2、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机制的核心手段。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环境信息。
3、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上级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推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4、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应当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5、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针对环评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和健全其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