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金融租赁公司大幅加大资本金,以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第二是对企业改制,将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意思就是今后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再出现问题,人行不在兜底,企业自负责任。第三就是扩大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引入大租赁的概念,不仅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还可以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第四给与金融租赁公司六种融资渠道,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第七规定了监管指标,对非主业经营给予比例限制;第八加强监管力度,明确了人民银行可以勒令租赁公司进行整顿、改组和清算。有权撤换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主管的威慑力。第九要把一些监管职能交给行业组织办理,解决监管不够深入的问题。
在制定管理办法的时候,正好赶上我国入世谈判有重大突破,金融租赁作为全面开放,立即开放的行业,管理办法一定要符合入世要求。因此人行在制定过程对企业所有制没有限制,对外资投入比例没有限制。在我国入世的今天,该管理办法立即和国际接轨,不需要修改和调整,说明当时制定政策的人具有很强的超前意识和接轨理念。一年以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也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尽管该办法没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严格,门槛较低,没有资金来源的营业范围,但也起一定的监管作用。
在入世之前,制定租赁会计准则的速度也加快进行。财政部也是用同样的工作方法多次征询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对租赁会计准则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在急于出台的众多会计准则中,租赁会计准则又抢先在入世前颁布。租赁会计准则的颁布,不仅强调了租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带来了国际上创新租赁如何会计处理的实例,让人们感受到世界租赁的发展已经到了创新的时代。会计准则将逐步替代会计制度。此时和国际接轨的租赁四大支柱在中国已经建立起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的三大支柱。
关于税收问题,由于涉及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速度还没有那么快,但是也有动作。2001年为了配合金融改革和入世开放,国家要求税务部门有关金融企业的税收问题和金融改革同步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过调研,对租赁行业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税收问题进行过探讨,甚至到国外进行了考察。税收问题基本搞清,至于什么时候调,怎样调整还需要一个过程。大的原则应该是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国际逐渐接轨。
中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大的方面不断完善,许多政策的细节规定、监管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会计准则指南等也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如会计法等其他类别的会计准则也不断完善,好象多年的政策债要在一夜还清似的不到两年时间基本完善,给租赁公司下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可能有人以为中国为了入世匆忙制定法律,他们不知道行业为此奋斗了二十年,用巨额代价才换来今天的政策环境,比入世申请时间等待的还长。【出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