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会计准则来看,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该准则的制定,使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方面有法可依,避免了以往会计处理混乱的局面。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至此,我国租赁会计在准则层面和制度层面都有了相关规定。
(3)从监管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地位,同时也将强化对其的监管力度。2001年8月14日,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中外合资或合作成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实体与程序上做了明确规定,中国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进入了新合资时代,做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对世界做的一项承诺,它对租赁物件的限制更符合国际对租赁统计的要求。
(4)从税收方面来看,鉴于中国曾一度不存在任何对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尤其不利于外资进入中国的租赁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租赁企业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规范了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为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配套的政策环境。但是由于该法律体系仅是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分散在上述法律体系的法律条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较明显的就是合同法与财政部规定中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不同认定。这些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在承租人选择卖方和租赁物的基础上,出租人同意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使该租赁物能为承租人使用,因而承租人同意支付租金。而经营租赁合同的定义为: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交与承租人使用,因而承租人同意支付租金。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原则与合同法不同。而是认为一笔租赁交易或满足下列一项或几项的标准则视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前,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的大部份;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鉴于认定标准的不同,一项租赁交易很可能根据合同法是融资租赁,而根据会计准则却不是。反过来亦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租赁税收上则同时兼合同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倾向于合同法的标准。据此,今后除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外,可能产生新的租赁方式——合成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