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并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大连鑫x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从1995年1月起至1997年12月欠职工工资(包括离退休和在职职工),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此期拖欠的工资398,336.12元。
(2)协议第7条约定,被告大连鑫x保证按期(每月1日)为原告方职工开资,若累计欠发三个月,兼并协议自动解除,协议中止。但自1998年1月每年都有连续拖欠三个月以上工资的情况,现已累计16个月,拖欠在职职工工资861,499.00元;东风区社保局的证明证实,拖欠退休职工工资26.2个月,达1,284,030.00元。
(3)协议第9条约定,被告大连鑫x应逐年偿还原告立于1995年1月前所欠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数额总计4,003,934.00元。
被告大连鑫x应支付的工资总额为6,547,799.00元,但均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