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第一,应该调查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需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等,还需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第二,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需特别小心; 第三,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一, 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情况; 第二, 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第三, 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第四, 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及潜在的纠纷; 第五, 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六, 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七, 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
(3)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一, 调查目标公司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 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风险; 第三, 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 第四, 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 第五, 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六, 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做出承诺。 (4)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一, 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 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 第三, 应当调查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对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 如果目标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应当对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关注; 第八, 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第九, 目标公司近3年是否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