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
2、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1)生产线计税基础 9023×5500÷(5500+9000+500)×100%=3308
(2)办公楼计税基础 9023×9000÷(5500+9000+500)×100%=5414
(3)存货计税基础 9023-3308-5414=301
[备注:资产受让方收到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这点不科学,应该以转让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这点大家讨论已很明确了。这是文件本身的规定,不符合税法税不重征的原理。]
但法是无情的,总局的法代表人大的意志,纳税人只有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