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期满,要约人必须及时刊登公告,报告本人与其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数量、已预受的股票数量、及要约人在要约期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数量,并据此认定本次要约的结果,总体而言不外乎以下二种:
1.收购失败。即收购者购得的股票数未能达到对目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比例,无论当初发出的是部分收购还是全部收购,均被认为收购失败。对于收购失败后能否再次发出新的要约,或者需要间隔多长时间才能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收购成功。即收购者购得的股票数达到控股权比例,则收购视为成功,由于收购成功可能引发以下几种情形:
(1)按比例收购。 即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2)强制出售或强制收购。关于强制出售的原理, 本文前面曾作过论述。至于强制收购,它并不等同于强制收购要约,它是指当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为目标公司达90%的投票权股份的股东所接受时,收购人有权以要约同等条件购买余下不接受股东的股票。当收购要约人想要购买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大多数人接受要约,少数人因漠不关心或想要更好的条件而拒绝承诺时,便会导致全面收购的失败,此种情况事实上乃为少数人对多数人施加的压力,为克服此种不公正,要约收购人在得到90%的同意时,应有权在限定时间内收购不接受股东的股份。赋予要约收购人必要时强制收购的权力,既不违反法律关于公司运作机制的实质规定,同时又与目标公司受约股东的强制出售相对应,实现收购要约人与收购受约人之间的机会均等,这的确不失为一项可取的法律制度
(3)目标公司的变更。若目标公司为收购人全面收购成功时, 其性质显然已不再为股份制公司,而且其原有上市的条件因股份制性质的失去或者股权比例的相对集中亦随之失去,因而作为上市公司存续下去的可能性应当然地丧失,其股票的上市交易无疑应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