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作为上市股票交易的一种方式,对于有关股票交易的一般原则与制度,诸如信息公开、不得内幕交易、严禁操纵行情等,它均应予以遵守。同时,由于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股权合并,并将彻底改变目标公司的控股格局,因而要约收购又是一种特殊的股票交易方式,由此特殊交易给目标公司原有股东命运带来特别变化,这是法律对要约收购管制应予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这一重点考虑,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要约收购制定有原则的规定,当具体规则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形时,原则便成为求助的对象。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则可归纳如下:
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它是指要约收购中,与目标公司同一级别的股东必须得到要约公司的平等待遇。在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 )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 )涉及收购要约的全面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全体受约股东,不允许把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提供给部分股东。
(3)要约者对于所有同意出卖持股的目标公司股东, 必须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为主要的要求,也是该原则最明显、最直接的体现。
(4)按比例收购。 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