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证券市场本质而论,除了融资功能外就是购并,各公司间基于资本流动产生的购并活动才会使公司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优化。从这个角度讲,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融资。现就《办法》所涉及的收购方式、手段谈几点个人观点。
现存的股权变动方式主要以协议转让为主,同时兼有拍卖、股权托管、管理层收购、无偿划拨等变更模式。《办法》出台后,提供了以下法定的各种不同收购手段供不同主体进行选择。
(1)协议转让。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上采用最多、应用最广泛的转让方式。过去这种场外交易的广泛采取,主要是源于国有股、法人股的非流通性。这次《办法》除对非流通股可以协议转让外,对流通股规定只要遵循、履行程序后也可以协议转让。这是对此种转让形式内容层次的新突破。
(2)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即购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股权或资产?的意思表示。具体又区分三种情况:持股达到和超过发行股份的5%构成要约收购行为;达到30%后继续收购要履行全面收购要约义务;不满30%的可采用自愿要约形式。比较有实质特色的是《办法》对流通、非流通市场分立了不同的定价机制。对流通市场,以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的最高价和前30天内加权平均价的90%,这两者相比后的更高者为定价标准。其对抑制单纯以市场炒作而进行的非实质收购有较强的制约。对非流通股市场,以公告前6个月收购方支付的最高价和最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两者相比后的高者为定价依据。
(3)集中竞价收购。此方式就是众所熟知的流通?二级?市场举牌。它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以一定的价格区间购入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宝安”收购“延中”(现为方正科技)为此类收购的经典之作。由于控股权每达到发行股份的5%均要公告、报告,致使收购成本激增,现在采用此形式不多了。但此次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立了竞价交易方式作为出让原则,尽管还没有竞价细则出台,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方式将广泛地适用在非流通股间的转让领域。
(4)委托资产管理(股权托管)。主要是委托方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有条件让与。此形式虽没有进行股权过户,但对资产管理权限、股份表决权、后续处置均有明确约定,故属于以合法途径进行股权安排、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之列。这种形式也是现在上市公司购并活动中较为多见的过渡阶段选择形式之一。
(5)管理层(员工)收购(MBO)。MBO现属媒体争议和质疑最多的议题。它主要是公司高管层(通常是部门经理以上)通过融资方式购买本公司股权,改变所有者与控制权结构而实施的股权转让。其目的是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获取更高预期收益。因其需借助融资手段,故又称杠杆收购。这种收购方式虽近年才出现,但升温较快。像广东美的、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等公司都先后发布公告,由公司高管层收购股权。此次《办法》也将其列为收购方式加以明确,使其具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从现有各案例呈现的问题与特色来看,这类收购亦有共通之处:①收购主体多以职工持股会或管理层另行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来进行。有部分企业的管理层是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②收购的动因更多地是源于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市场市价的悬殊价差。③公司管理层与国有、集体股权的名义代表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④缺乏对收购价格的公正评判,易造成国有、集体财产的流失。许多公司大多在净资产价格下成交。⑤管理层收购后,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部分公司有内部人控制倾向。他们与其他股东间的制衡问题较为突出。⑥融资手段在实践中存有较多的法律障碍和政策制约。⑦由于涉及巨大个人利益与企业内幕交易,对外披露相关内容极少。个别公司出于融资需要,部分高管层有弄虚作假行为。宇通客车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被证监会查处就是较典型的例子。⑧进行此类收购的公司以民营控股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居多。
随着股权激励政策法规的出台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这类收购将会在更多的并购案中显现。对其制定相应的约束条款将是必不可少的。此次《准则》第15号已针对这类收购应就管理层与个人各自持股比例,公司股本结构、内部控制关系、所涉人员范围,支付资金的来源、融资协议与还款计划,收购的目的与后续计划及是否存在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问题规定应详尽披露。这种从制度上的明确规范是防止这类“舶来品”在国内产生“变异”的最好注脚。
(6)定向增发。向有选择的特定对象增发募集新股(转债)是《办法》此次的创新工具之一。大众科创对大众交通的收购在试点期曾采用过此办法。前者向后者定向增发14000股,后者以实物资产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