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是持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而何时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则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操作中收购人何时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完全“随心所欲”。如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联合)在2003年3月12日成立,其时已经构成对南钢股份控制权的转移,而在3个月后的6月12日南钢联合才发布了要约收购报告书。而后来的迪康集团与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在2002年7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但直到2003年8月3日才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而东银集团也是在其收购江动集团的半年后才公布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3个月和中国证监会审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15天的时间,但在这之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布期限就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法》第90条关于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的规定,但这被认为是只针对强制收购。即便只针对强制收购的规定,这项 “15日后”的规定也是含糊其词,没有规定其后公布收购要约的时间下限,这无疑为内幕交易留下了一个可乘的空间。众所周知,内幕人员之所以能够进行内幕交易,并不仅仅在于其有掌握更多信息的途径,更重要的是由于其能够比投资者抢先一步提前掌握那些利害攸关的信息。而这种内幕人员与公众投资者在掌握信息上的时间差,正是内幕交易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