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就是所谓的返程投资。在我国,内资企业实现返程投资一般是通过借道离岸金融中心的回流投资来实现的,这就形成了假外资。15年来,我国吸引外资一直高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返程投资入境的假外资。商务部《2006中国外商投资报告》发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西萨摩亚三个自由港对我国实际投资603.6亿美元。其中来自内地的资金为25.48亿美元,占4.22%;来自香港的资金为294.26亿美元,占48.75%。
对于假外资以及由此形成的返程投资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融资问题是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对于多数民营企业来说,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向市场募集资金,难度都非常大。于是一些国内企业“走出去”,利用上市等多种手段在境外募集资金,这是假外资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不同待遇,也促使一些沿海企业很早就戴上“洋帽子”再进入国内。
专家认为,假外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从国际收支平衡、资本流入监测等方面来说,对于假外资的放任,也给一国的整体经济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首先,大量的返程投资削弱了外资投入的效果,而且在内资企业的内部形成了不同的待遇,对没有实施外资化的企业形成了新的不公平。其次,返程投资会引发大量的流通,而且这种流通往往不受国内经济政策的调节,或与国内政策调整的方向不同步,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加大了宏观经济的风险。再次,大量的境外投资公司的设立以及随后的返程投资,使得国家的部分经济主权和税收流失。大量资本的流失也会对汇率产生影响。
无疑,对于假外资的监管必须是扬长避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邹林认为,“从境外募集资金,对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支持,同时这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后,在管理理念和经营机制上有所改变,提升了竞争力。所以从指导思路来说,一是我们不能放任不管,二是要引导其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与早期相比,近年来在境内企业并购活动中,假外资的身影也越来越活跃。有关人士表示,这种通过返程投资形式实现的并购金额大约占到了目前国内并购总额的1/10左右,而且正呈高速发展的态势。假外资大量介入境内企业并购活动,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早在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其中就对以换股方式进行的并购进行了限制。而2005年1月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外居民所设立或控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这一政策标志着我国对返程投资的监管由宽松走向严厉。而此后不久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将外资的判定标准由来源地转变为终极股东国籍,甄别假外资的意图十分明显。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让返程投资的空间越来越小,假外资一时濒临“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