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的企业并购经验不足;跨文化、跨经济体制背景下民营企业营运改制的能力及与被并购的通钢集团的员工或工会沟通、谈判的能力的不足;国家在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不足和工会制度的缺位等,是导致这起惨痛事件发生的原因。
2、企业员工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没有建立起来,建龙控股通钢的消息只是通过大会向一定级别的干部传达。有关国企重组改制,有关钢铁行业重组的核心根源仍是如何面对民众诉求、如何保护民众利益的问题。由于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民众的诉求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民众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体制外的暴力冲突在所难免。
3、建龙集团高管被殴之死,是底层话语权沦丧酝酿的悲剧。在不断的权利被剥夺中,员工愤懑的情绪终于借建龙再次入主一触即发。从某种程度来说,建龙的并购模式更是当下“国退民进”中民企收购国企的典型缩影:在民企并购方、国资委达成协议的强势声音之下,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员工的话语权却逐渐沦丧,企业是否被并购他们从来无缘置喙。当这种损害达到顶点时,话语权严重沦丧、无处诉求的企业员工,只有通过这样声势浩大的群体行为,甚至以围殴高管的惨烈方式,来表达自己被压抑多时的权利诉求。
4、总体来看,中国的企业并购改制,大多数采取了排斥职工实质性参与的做法。排斥职工实质性参与是被近年来流行的“产权理论”误导,根据这一理论,股东可以全权处置企业,职工不过是一种“生产要素”而已。而通钢事件它严重警告和提醒了有关方,企业的兼并重组,必须替企业“利益相关方” 职工的参与广辟渠道,要保证职工能够实质性参与其中。在职工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今天,企图瞒天过海将职工排斥在外,那么结局很可能就是破局,也许还要加上流血。
5、企业改制重组,是关涉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经营决策,关涉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我国工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企业并购改制这等大事本应事先征求通钢工会的意见。如果,建龙重组通钢事先没有征求通钢工会的意见,那么,依照工会法等相关法规,这样的重组是违法的。如果,这次企业重组事先征得了通钢工会的意见并得到了工会的认可,那么,这里头就有一个问题:工会的意见是否真正代表了广大工人的意愿?现实却是国有企业工会的头头多由企业的领导成员兼任,私营企业工会的头头常常是老板的左右手,当下的工会“难有独立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被动局面非改革不可,否则只会导致今后更多的流血和暴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