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文仅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方法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作一介绍: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垄断的限制、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当然,这些产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曾经属于限制类项目,但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经营;也有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区别对待,如: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业,在西部地区允许外商独资,而在其他地区仅限于合资、合作。
很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性措施。如上海市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7个领域开展并购活动。
因此,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进行股权收购时,必须首先明确该产业是否有准入限制,否则有可能遇到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却不能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风险。
在对产业政策进行确认时,不仅应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向审批机构了解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例如,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一般设备维修业是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