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银行业并购重组开始于八十年代,包括国有银行体系的变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是金融市场分割与金融部门人力资源的重组;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一分为三,形成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之势,则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组。一些商业银行的重组并购则是金融资源的并购整合。
但是无论是大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有限的几次并购活动大多数不是银行的自主性投资行为,而是政府安排下的对一些经营陷入困境、资产套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挽救性行为。并购本身不取决于这些濒临破产的机构是否符合并购方的要求,而是成为政府处理眼下金融危机、化解当前矛盾的手段。但这与西方商业银行的化解危机性并购动机有很大区别,国外银行并购是自立性行为,政府主要起监管功能。虽然也有少数几宗被认为具有较好商业效果的并购活动,如城市信用社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投资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的并购重组活动,但也不难从中看到政府力量的作用。当然,政府的适度介入可以使并购得以顺利进行,降低并购成本,但政府干预一旦过度,将妨碍一个公开公平的并购市场环境的创造,严重抑制我国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商业动机。
此外,发展中小银行是我国银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小银行的并购重组趋势是向民营化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在吸收的核心股东应是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企业。但是为防止绝对控股,有必要限制股权比例。但是现在有很多民营控股集团为了达到对银行的控股目的,选择多家主体进行入股,变相分散持股从而达到控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