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收费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进行的并购业务多带有投机色彩,一些投资银行提供并购业务的主要目地是在二级市场上牟利,所以他们对并购业务本身的收费并不关心。但是,随着并购业务的发展,科学地制订收费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果严格按西方“雷曼公式”那样计算,我国企业肯定是无法接受的,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包销的佣金只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证券交易所对上网发行的收费标准为发行金额的3.5‰。而且,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并购的潜在客户的交易规模与国外大的金融机构的潜在客户的交易规模相比差之甚远。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并且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调整。
具体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并购业务收费时应该按照并购业务不同内容进行收费,即由咨询业务和融资业务两块。其中融资收费比较简单,可以按通常贷款利率进行收费,但是鉴于并购活动风险差异较大,我们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上要存在差异,以降低放贷风险。而咨询收费则可以按交易金额的1%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