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应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资产收购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要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