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侵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某一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以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均要承担债权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此制度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应有合法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要合法,一般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合法性不自不待言。
2、实施侵权债权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
3、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未组织清算,擅自私分、隐匿、转移企业财产的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股东,明知企业有债务,而不组织清算,甚至任意毁损企业财产账册等会发生侵害债权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有侵害债权的故意。
5、该第三人的行为须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该行为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问题,仅靠上述措施是不够的。主要要加强和完善公司立法、执行立法,尤其是加强执行立法工作,因为执行立法与执行工作的现状相比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现在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减少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同时执行法院更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用足用活法律,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