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建议其在决定投资之前,周密考察、审慎投资,并重视由专业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在中国法制化建设日益推进的今天,慎重对待某些部门机构或个人的口头承诺甚至与之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免在投资之后因承诺无法兑现或达成的协议无效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另外,外资企业设立后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守法经营,出现纠纷依法解决。
(二)对政府部门而言,首先应从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外经贸等部门的联动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外资企业非法撤离引起的局部社会动荡;其次从服务的角度,投资前、中、后期均应做到细致周到,避免造成招商初期和清算撤离时“笑脸冷脸”的反差现象;同时切实保障现有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为其排忧解难,避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不良效应。
(三)从制度层面上,需要更加切实可行的法律及政策创新与改革。而青岛外经贸局对此问题所做的努力和探索值得借鉴。该部门在最近出台的外资企业清算工作指导程序中提出“先清算后审批”,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可先由企业自行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待清算完毕后将清算报告等资料提交审批机关即可,同时拟推进和尝试网上审批的模式。无论其最终效果如何,均具有形式上简化程序、实质上降低清算难度的积极意义,目的就是使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来得顺畅、住得安稳、走得便捷。
(四)最后,在制度已创立的情况下,关键问题是如何具体操作和保障实施。目前,各地对外资“进门”均有一套效率极佳的“一条龙”服务规定,“出门”却不甚便利和通畅。就清算而言,除了清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之外,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来自于债权人及工人的阻力是那些原本计划通过正常清算的方式撤离的企业遇到的实际障碍。另外,目前,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其适用范围虽然包括外资企业,但由于该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故对于审理法院来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实务经验。因此,在制度已有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其顺利贯彻实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