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在庭审中称,去年10月下旬,现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付某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投资大股东黄某私下达成一致,由付某出资25万元买断公司50%的股份,并于10月底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1日,付某开始对骅艺公司的经营管理、技师调配、财务等全面负责。高某称,自己在付某接手公司后没有领取一分钱工资,且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正、副本以及公章也都已经交由付某保管,他只是负责协调付、黄二股东间的相互沟通。高某还表示,自己与起诉公司的9名原告素未谋面,从未与他们建立过劳动关系,自己充其量只是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法院的审理也显示,9名员工与骅艺公司间并未签订过劳动关系。
付某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出庭,他的父亲与妻子出现在了被告席上。付妻辩称,她和付某都是盲人,原先是骅艺的员工。他们花了25万元买断50%股权后,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进行及时变更,因而他们空有老板之名,更像是在帮骅艺打工。在今年4月15日发放员工3月份工资时,保管资金的前台人员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后再也没出现过,而保险箱内全部钱款也不翼而飞。当日,他们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才能报案。但直到4月16日中午他们才和高某联系上,高某说他在外地赶不回来。不可思议的是,后来黄某发来一张传真,说房款和工资是她拿走的。
付妻表示,他们并不想拖欠员工工资,一直以来工资都按时发放,只是3月份的工资款和第二季度的租房款被黄某拿走,直接导致骅艺从今年5月10日起关门歇业。他们没了公司,没了经济来源,全家上下6口人全靠婆婆的退休工资过活,实在是无力负担9名员工2万余元的工资。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秀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审理时的几名当事人及他的权利、地位是这样的:尽管作为原告的9名员工与骅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予以保护,这也是9名员工胜诉的原因。
高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挂名”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付某花了25万元买了公司的50%股份,应及时到工商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至于拖欠员工的工资,理应由公司负责支付。尽管目前公司已经关门歇业,但公司资产并未清算。从付某妻子的说法来看,黄某尽管是公司的股东,但无权擅自拿走公司的钱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付某及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黄某返还取走的公司钱款。原告也可在执行中向法院反映这一情况,申请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