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5、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否则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成立清算(qingsuan)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