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其与市民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张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收支无严格的制度,随意私用。为此,李先生曾多次要求张某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账册等,并要求分配利润遭到拒绝。2006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在公司法定账户外,又设立了一个账户,将公司资金转入该帐户,使其完全失去了对公司财务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权。李先生问: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李先生可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有限公司,并进行全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