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2)通知。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十六条)
3)公告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