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每个股东都不可避免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还是依靠公司内部的协商解决方式不足以解决问题。一旦问题扩大化,既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公司财产流失,公司信誉受损,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长此以往,不但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整体资源的一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于闲臵状态,无法得到有效和合理的利用。因此,股东诉诸于外部司法救济手段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外部司法手段救济不仅维护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也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井井有条,健康发展。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呈现了司法性、强制性及终结性特征,司法解散制度,其实质是个人权利即解散请求权和社会权利即企业生存权的拉锯战。司法解散制度的初衷是是为了解散公司僵局,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一旦解散,将不可逆转的消失,其是一种彻底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对公司还是股东都是两败俱伤。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舒缓措施。从各国公司法的情况看,可供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或行为,派生诉讼和允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详细】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