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司解散法人是否要承担债务没有作出规定,而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期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不承担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