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公司破产时,如母公司怠于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对其在子公司的出资不做处理,会使破产财产数额减少,影响母公司依法清偿债务,损害各债权人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利于破产工作的完善。
因此,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在母公司破产时必然因母公司破产财产的界定而牵扯到子公司,只有正确处理了子公司才会妥善解决母公司的破产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应严格审查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应全面了解破产企业名下子公司的状况,在母公司破产时,一并解决由该母公司衍生的子公司,也对有效防止母公司注销后,无任何主体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子公司无法依法注销的客观事实。
仔细分析以上内容,其实还有一些可能性。如,母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受让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受偿。如母公司的清偿债权人后仍有剩余财产,该剩余财产恰恰为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的,则母公司的股东也可分享这部分股权,成为子公司新的股东。
这些可能性,还可以适用于参股公司的解散或破产,只是参股公司是不可能控制其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会而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其投资的公司的,除非其他股东也同意解散其投资的公司,而通过股东会决议。
综上,母公司破产或解散,对子公司可能的影响有:
1、子公司的股权被拍卖(直接拍卖或通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转让),第三方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2、子公司的股权被债权人直接持有,债权人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3、母公司的股东分配子公司的股权,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4、子公司被母公司或其他股东决议解散,或履行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