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一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但是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证据是有严格区分的。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但却不需要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其他证据。
《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当中,向法院提供不能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举证义务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务人,纠正了只有申请人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全部证据,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错误做法。即,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债务人不提交相关财产、债权债务等证据或者材料的,该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法院不能因为债务人拒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而不受理案件,也不能以此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