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为此,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关于清算的规定,没有区分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而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所以本条只规定了投资人一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不像公司法那样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一般来讲,清算人是指一人或数人,而清算组则必须是三人以上。同时,对于这两种清算方式,本条的规定是平行的,没有先后之分,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区分不同情况的。
比如,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清算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对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的清算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规定了条件,即合伙企业在十五日内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比较笼统、比较简单的。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人投资,企业规模相对来讲比较小,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