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次会议,一些债权人的感受却与破产管理人不同。 “我怎么能高兴起来!那天的会议债权人连提问、发言都不能,他们在台上说,我们在下边听。我们想知道的,他们一点也没说。这分明是情况通报会。”来自重庆的债权人朱先生对记者说。
据朱先生介绍,会议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紧张气氛。当日早上八点多,他经过比登上飞机还要严格的安全检查后进入会场。他领到的一份《会议须知》上规定会场不允许录音、录像或摄影,并且明确要求,经审判长许可参会者可以发言。会场内,也在上百名法警、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下,入场的债权人代表被分别安排在羽毛球馆的不同角落,周边的法警来回巡视。
会议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的法官主持。太子奶董事长李A指派的代表律师翟玉华未能参加会议,而是由太子奶党委书记韩月平作为太子奶的代表参加会议。
债权人会议开始后,法官宣布了两个裁定,即太子奶集团三家公司的合并重整的裁定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并宣告此次有579家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9亿多元。
接着韩月平代表债务人作了两三分钟的表态性发言。“他只是说因为经营失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其他什么也没有说。”朱先生说。
随后,株洲太子奶破产管理人德恒律所的陈建宏律师报告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湖南太子奶等3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汇报了管理人报酬方案以及进场以来管理人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并将债权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债权人会议主席,他表示要服从会议决定、支持重整。随后,主持人宣布散会,同时称债权人若有异议,可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
会议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大约9点半开始,12点结束。“整个会议就是在走过场,让你听什么你就听什么,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朱先生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专家艾茜介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重组中有重要作用,这次会议一般会决定债权审核甄别、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管理人及其报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重大事项。
根据《破产法》中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权人权利自治原则,对于这些议题一般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艾茜解释说,如果没有对这些事项的表决,很可能导致以后的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艾茜介绍说,虽然《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都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不利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也会增加其时间和财产成本。此次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引起了许多债权人的质疑。“太子奶破产重组涉及面这么广,而且现在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有500多人了。这么多债权人却没有一个常设机构,想要随时召集债权人开会是不可能的。”作为债权人代表的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况文军说。
由于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破产法》中规定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在记者采访的十余位债权人中,都表示了对此次债权人会议的不满。“这不是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的问题,这是合不合法的问题。”况文军说,他受当事人委托参加了太子奶首次债权人会议。
况文军认为,《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十一项权利。但这次会议上,法院明确宣布,不设置提问程序,就导致了债权人根本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既无法对债权当场审查,也未对管理人的报酬审查,也没有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无论在第一次会议上设置了什么样的议题,只要涉及《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的权利,都要有债权人提问、发言、表决的程序,否则怎么保证债权人行使权利呢?”艾茜认为,既没有对管理人进行质询,也没有对其费用和报酬进行审查。如果在以后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产生质疑,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这会导致破产程序停顿可能推倒重来。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管理人做了很多无用功,也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
况文军还认为,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报酬,但这次会议,并未给债权人提供审查的机会,明显是剥夺了债权人应有的权力。
在所有问题中,引起债权人最大质疑的是,管理人所称的将太子奶继续交给高科奶业经营。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在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