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应该对程序实体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清算组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催收程序、债务人是否履行了提异议的程序,还要就企业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持这种观点的人对实体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等又存在分歧。比如,一部分人认为,只对清算组单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裁定执行;另一部分人认为,不但要审查清算组提交的证据,而且还要通知债务人到庭,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听证或干脆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如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这种做法最大化的避免了草率引起的不公正的法律后果,但这种观点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致命的一点是影响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