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一项根本性原则,其含义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必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同等待遇。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而不能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此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涉及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不允许只发给部分股东。
(3)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
(4)按比例收购。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