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一般涉及的当事人或者组织有:收购方、出卖方、目标公司和中介机构。
收购方就是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方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的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实力、谋求进一步的发展而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的非上市公司则大多数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资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壳上市”。
出卖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者。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出卖方不一定是目标上市公司原来的控股股东。如果收购方从几个非控股股东手处收购足够比例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致最终持有了超过原控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从而实际上控制了上市公司,也就构成了上市公司的收购。
目标上市公司,是指股份将被收购或者被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