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进行初始披露。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为:
(1)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2)将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持股变动持续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的报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