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披露义务人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为: (1)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2)将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将持股情况通知该上市公司;(4)公告持股情况及相关文件;(5)交易所交易中暂停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中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