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等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是否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是否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