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若干意见》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确有了突破,但是它的许多其他条款更像是把以前不对外宣布的一些标准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出来,这些并不是政策上的突破,而仅仅是原有的政策或标准的明朗化。监管层的这一做法,一方面提高了外资申请上市等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是监管层在加入WTO后所摆出的良好姿态。
截止至今年2月底,我国已经有79只股票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地上市。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境外上市监管层一直未予以明确,也还未有先例。而此次《意见》中的最后一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上市获得了政策上的明朗化。可以预见,随着今后这一政策的逐步细化,外商投资企业又将获得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对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若干意见》出台以前,提出上市申请的外企最为关心和担心的就是如何通过外经贸部这一关。原因很简单,证监会对于企业申请上市的标准一直都是摆在台面上的,因此只要按标准做到家了就可以放心;但外经贸部却不一样,审核标准没有以明确的文件公布过,很难预期通过率。而《若干意见》则把相关要求一一进行了明确:如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款则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在不久前北京举行的一个关于外资上市的研讨会上,当被问到外经贸部依照什么标准审核申请上市的外企时,外资司的一位官员耐心的解释了他们“在审核工作当中所考虑几个重要方面”。时至今日,把这些“重要方面”与上述规定相比可谓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现在这些标准已经有了法规依据,因此如果在执行当中不够及时或尺度把握不一致,外经贸部就有可能面对和证监会数月前被拟上市企业状告一样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WTO“国民待遇”的原则。
其实早在去年9月,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此处的“原审批部门”指的就是外经贸部,但是要获得外经贸部的同意须符合哪些标准却含糊不清。因此尽管今年以来已有不少B股外企获准流通,但是其他外企对该项规定的“司法解释”仍然是捉摸不透。
而《若干意见》第三条则明确规定:“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这一标准的明确和细化,有利于加速B股外企非流通股的流通进程。
综上,《若干意见》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降低了外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这包括降低上市后锁定外资股的比例以及允许外资收购非流通的国有股;二是把与外资入市的一些法规予以细化,确切的说是把外经贸部一些原本内部把握的标准明朗化以及法规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