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