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1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2、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2、3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3、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4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董事会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
(1)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之前披露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4、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4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公布其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交易所自宽限期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5、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4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交易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6、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4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公司在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7、因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第4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 在交易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终止其股票上市并公告。
8、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交易所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9、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交易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交易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