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司法解释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包括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其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结束纷争,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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