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前要公布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工,公开出版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⑹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③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公告公审前要经过审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征集受让方时一律不允许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前段时间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实现,对受让方设置了种种障碍。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报名成功,至此挂牌改制也就宣告流产。最后顺利实现管理层的廉价收购,既然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参加收购,而且在同等条件下还优先,那么,再让他们主持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失公平。
关于管理层收购,《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有明文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改制。
4、产权转让的价格过低
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定价参考指标,是一条红线。《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有明文规定,严禁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定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产权转让的合同不合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聘请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指出,严禁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的签订。
⑸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指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并在首日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受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转让方不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非法转移或者逃避责任,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国有产权的同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
令人不解的是,有些地方严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收购方的产权转让价款,全部或大部是借贷形成的。据了解,有的管理层收购的价款是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抵押的,有的是政府部门出面作担保的,这种以国有资产和国家信誉本身向金融企业作担保贷款,再回过头来买国企,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因为购受方并没有承担风险,因不他们的债要靠分红来偿还,一旦经营发生波动,分红较少或难以分红,要么造成债权人的风险,要么可能出现拍卖产权用以偿俩的情况,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