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内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调账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如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与原评估确认增值的差额,不再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如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告批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举例说明。
例1:某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3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2200万元,折旧115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2000吨,账面余额240万元,评估确认值294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60万元;购入材料600吨,计78万元;领用材料800吨。该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未发生数量上的增减变化,只在评估期间计提60万元。
原值评估增值额=2200-2000=200(万元)
折旧评估增值额:1150-1000=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