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塑造和培育市场主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生产资料公有,在法律上只有两个所有权主体一个是国家(以前甚至是全体人民,尽管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一个是集体(那个时候,不同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不被看做不同的主体,他们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同企业之间的资产可以平调的),虽然自然人个体可以拥有少量的消费资料,但是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作规定,同时通过“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手段堵塞了进行商性质交易行为的通道。这样,在建设市场经济初期,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市场主体。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从某种性质上可以说就是一个塑造市场主体的过程。首先,通过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认了农民及其家庭的利益主体地位;然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主体,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承认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这一过程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塑造并规范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率先制定,其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实践和认识的深入,大规模的商事主体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开始制定并修正。考察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一过程中最先采取的是存量保持,在增量上做文章的方式即不触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大量发展产权清晰的私营企业,不断增加适格市场主体的绝对数量,为市场经济发展构建一个各种利益主体自由竞争的基础。这种转轨方式为斯蒂格利茨所认同,他在1999年谈到苏联、东欧国家经济转轨时说,在转轨刚开始的几年,“那些自由化实行得迅速和广泛的国家比行动迟缓而覆盖面窄的国家转过来的速度要快;那些迅速推行私有化的国家比私有化进行缓慢的国家要更可能作得好”。但是后来东欧和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却并没有像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承诺的那样突出,反而陷如了窘境,截止1999年经济平均增长率不如1989年,生活水平下降,贫困人口增加。针对这种现象,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经济运行既需要竞争也需要私有权,但俄罗斯和东欧的改革更侧重于后者,而忽视了前者。而中国更重视创造竞争的环境,为达到这个目的,鼓励大量地创立新的私有企业,创造就业机会,而不是单纯地集中于重组现有的国有和集体资产[15]。斯蒂格利茨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了一定的阶段不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使之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是不行的。主要原因在于:
(1)国有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市场资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居于垄断地位,这必然影响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扭曲市场价格,导致价格信号的作用失灵,从而影响市场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到位的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因此国有企业的代理链条过长,激励不够,仍然影响到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集体企业长期以来,产权关系混乱,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激励机制失灵,因此造成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集体资产缩水,企业陷入困境。而集体企业总量庞大,从业人员众多,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3)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在法律上,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一个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改制消除其特权地位,使二者成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
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行产权改革和调整,使国有资产从竞争性的领域内退出。产权改革具体到集体企业就是使集体企业内部错综复杂的产权得到明晰,使集体资产主体明确。
各种市场主体的确立,使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多种利益并存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必须摈弃以前“道德人”假设而代之以“经济人”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