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的控制指,一公司为了非法的目的对另一公司进行控制,造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如前所述,某集团公司,其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全部由集团公司进行收取,销售收入进入集团公司的帐户,法院执行子公司时,明知进入集团帐户的资金是子公司的销售资金,但受公司人格的约束,无法执行集团公司。如某制冷集团,集团统一向银行借款,把借款分配给其子公司使用,子公司收益。贷款到期后,银行回收贷款遇到困难,集团公司没有资产清偿贷款,子公司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拒绝归还贷款。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资产的概念不清,对确认企业承担责任资产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对公司资产产生不同的界定,特别是国有企业责任资产的确认,由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更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对该条款的使用产生了偏差。
国有企业在公司化经营改制前,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是国家无偿投入的,如无偿划拨土地,财政投入经营资金。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形成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但随着政企分开,企业公司化改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经历了物权阶段、债权阶段、股权阶段,在股权阶段企业责任资产得到明确。在物权阶段、债权阶段,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登记在主管部门或政府名下,能否确认为企业责任资产,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在政企分立时,分得的资产,资产的产权登记没有变更,仍然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一些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取把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模式,管理国有资产。
作者认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无论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是政府名下,仍然是企业承担债务的责任资产。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确认国有企业责任资产不能以物权原则来确认,应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企业没有所有权这一特点。确认国有企业的责任资产,应以是否是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为标准进行确认,不能以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名下,否认属于企业的责任资产,资产所有权虽然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名下,不能否认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部门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各个政府机构无论属于那一级行政层次,它们都只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其本身并不是所有权人”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资产进行了界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管理的资产。”
企业使用的划拨的土地属于企业责任资产。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造前,取得的土地方式基本是划拨方式,企业取得的土地仍然属于企业承担债务的责任资产。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资产的界定,把划拨土地的处分权授予企业,因此,划拨土地属于企业经营的责任资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国有企业承担责任的资产,是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确认企业责任资产的标准,看是否是企业经营管理财产,而不能以财产所有权的登记为标准,因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无论是登记在企业名下,或者是登记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名下,只是管理模式的不同,不是对企业所有权的确认。
㈢、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调拨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
在企业改制中,政府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往往以企业资产管理者的身份,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所有权登记在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名下时,以资产所有者身份,把一个企业的资产无偿调拨到另一企业,使被调拨企业的资产减少,减少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资产,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划拨企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对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属于抽逃企业资产。国家对企业投入的财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在企业公司化经营改造后,国家对原来投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变为国家资本,从而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投入属于资本性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是国家的股东代表,行使的是股东权利,因此,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权无偿调拨企业财产。
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企业财产,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企业财产,属于《公司法》抽逃资产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对债权人构成行政侵权。
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无偿调拨企业的资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转移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形式,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调拨、买卖、租赁,在债权人向接受资产的公司主张清偿债务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些法院认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调拨企业资产属于行政行为,债权人应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被撤销之前,属有效行为,接受资产的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一些法院认为,债权人认为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在向卖受人、承租人的给付之诉中行使撤销权,应先进行撤销权的诉讼。
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企业资产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企业资产,是基于认为其是企业财产所有者,可以无偿调拨企业资产,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国家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其本质属性是资本性资产。《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资产、资本转移都作了规定,不得无偿进行资产转移。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无偿调拨企业资产,减少了企业承担责任的资产,对企业的债权人构成侵权,属于民法侵权调整的范畴,不能因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认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买卖双方、租赁双方利用合同转移资产、处置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时,法院可在该诉讼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逃废债务确认合同无效,无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另行起诉。
对以上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接受资产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合并企业,在债权人仅起诉原企业时,规定法院主动提出追加责任主体。在企业分立和公司制改制中,接受资产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以租赁方法逃废债务的方式,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如果承租方是出租方新设公司,出租方将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承租方聘用出租方的人员进行经营的,应视为财产混合,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租赁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出租方与出租企业没有关联,双方出于逃债的目的时,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非出于逃废债务的目的,但租金过低、租期过长,对债权人构成侵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提高租金,减少租期。
债权人对改制企业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中,因主要证据在被告人处,证据的调取处于弱势,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
对企业转移资产的,债权人举出所转移的资产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转移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免责证据应由被告举证。如新乡某厂诉开封某拖拉机厂一案,开封某拖拉机厂为了逃避债务,将该厂分设两个公司,并与两个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并出具了买卖的现金收据,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并给付了对价。法院看到了新公司与开封某拖拉机厂经营、资产、人员相同的情况下,属于关联企业,因此法院认定仅以买卖合同及现金收据,无法证明买卖关系的真实,要求被告进一步举证,在被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否认了三被告公司的有限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
②王利明著:“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对性”,《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第47页。
③王利明著:“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对性”,《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第49页。
④吴合振主编:《企业分立、兼并、资产转移及产权确认》,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49页。
⑥王利明著:“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研究”,《民商法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第293页